翟青梅、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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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548号案件名称
翟青梅、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翟青梅;刘强;牛远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548号申请人:翟青梅,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刘强,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牛远征,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翟青梅申请执行刘强、牛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姜 巍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天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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