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荣、石家庄泰正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中医诊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8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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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8186号案件名称
罗玉荣、石家庄泰正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中医诊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玉荣;石家庄泰正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中医诊所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8186号原告:罗玉荣,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石家庄泰正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中医诊所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49号二层商铺。法定代表人:靳永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荣与被告石家庄泰正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中医诊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玉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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