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德路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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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394号案件名称
铜陵德路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陵德路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德路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95669963H,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毛桥村。法定代表人:章立英。被执行人: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7800478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路288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熊孝东。本院在执行铜陵德路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军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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