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丹、周寒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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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谢丹、周寒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谢丹;周寒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谢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谢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于2019年10月11日以(2019)陕0722执12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了对此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4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有银行存款16300元,本院已进行了扣划,并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谢某承诺于2021年11月底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周某某书面表示同意。之后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5470元,本院立即进行了扣划,并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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