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治玲、王能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53号案件名称
惠治玲、王能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惠治玲;王能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治玲,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能杰,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惠治玲因与上诉人王能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上诉人惠治玲、王能杰均于2021年9月1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治玲、王能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治玲、王能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惠治玲负担25元,王能杰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丹、周寒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35号 下一篇 李修安、刑事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