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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治玲、王能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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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53号
  • 案件名称

    惠治玲、王能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惠治玲;王能杰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治玲,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能杰,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惠治玲因与上诉人王能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上诉人惠治玲、王能杰均于2021年9月1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治玲、王能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治玲、王能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惠治玲负担25元,王能杰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柴鹏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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