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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1、杨国鑫等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882刑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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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刑初386号
  • 案件名称

    林某1、杨国鑫等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林某1;杨国鑫;栾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刑初386号自诉人林某1,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人杨国鑫,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人栾红,女,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自诉人林某1以被告人杨国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被告人栾红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林某1提供的证据及经林某1申请本院调取的公安卷宗不能证明被告人杨国鑫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被告人栾红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诉人林某1的控诉缺乏罪证,且自诉人经说服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林某1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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