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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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240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海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240号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804020X3。法定代表人:钟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龙海燕,女,1981年6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龙海燕已交清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龙海燕已交清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祖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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