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龙、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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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92号案件名称
胡江龙、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胡江龙;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谢杜然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92号原告:胡江龙,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卫星,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1012。法定代表人:易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杜然,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志,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龙与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谢杜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龙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谢杜然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江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龙撤回对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谢杜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江龙负担。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益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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