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何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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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1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何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何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559号之一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58285。被执行人:何平,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平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本院(2020)皖022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皖022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陈全灿审 判 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弦书 记 员 丁梦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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