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朱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7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722号案件名称
龙某某、朱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龙某某;朱某某;王利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王利群,男,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王利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邝振艺书 记 员 徐利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鹏昱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035号 下一篇 柴向前、李义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