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鹏昱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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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2035号案件名称
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鹏昱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鹏昱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035号原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宁东镇临河工业园A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雪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晓慧,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鹏昱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示范区A2号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鹏昱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2元(已减半),由原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亮审判员 哈莉人民陪审员 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玺书记员 马翠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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