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柴向前、李义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65号
  • 案件名称

    柴向前、李义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柴向前;李义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665号 李义军、柴向前:申请执行人李义军与被执行人柴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向前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义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柴向前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226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5月27日计算至2021年9月6日)、案件受理费409元、执行费20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柴向前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03元被执行人柴向前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柴向前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