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向前、李义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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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665号案件名称
柴向前、李义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柴向前;李义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665号 李义军、柴向前:申请执行人李义军与被执行人柴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向前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义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柴向前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226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5月27日计算至2021年9月6日)、案件受理费409元、执行费20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柴向前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03元被执行人柴向前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柴向前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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