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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1与蔡2、蔡某3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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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0436号
  •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2、蔡某3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蔡龙兴;蔡佳婧;蔡龙芳;蔡龙虎;蔡龙义;蔡明;穆滇奥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0436号原告:蔡某1,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法荣,上海市静安区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2,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蔡某3,女,200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蔡某4,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蔡某5,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蔡某6,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穆某某,男,201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蔡某1与被告蔡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穆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蔡某1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蔡某1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1撤诉。审判员  周剑鸣书记员  刘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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