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梦强、蒋春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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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31号案件名称
成梦强、蒋春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成梦强;蒋春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成梦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蒋春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成梦强与被执行人蒋双元(已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湘1127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双元之妻蒋春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9日分别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查到蒋双元及其配偶蒋春英名下在蓝山县有铺面房一栋(在农商银行抵押贷款),用原来的案件对该房三次拍卖均已经流拍。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春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148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执行费740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吴宏长审判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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