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洋、王文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9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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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9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洋洋、王文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洋洋;王文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被执行人:杨洋洋,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本院在执行王文军与杨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 (2020)陕0526民初4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洋洋应履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4850元)。剩余案款5150元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8、9月各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10月份偿还115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6执9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彦 文 审 判 员 王 军 洲 审 判 员 赵 二 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泽 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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