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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军与安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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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11号
  • 案件名称

    张彦军与安建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建平;张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3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安建平,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军与被执行人安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安建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彦军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2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执行人安建平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建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建平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建平的银行存款账号及支付宝账号。4、本院于2021年8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建平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安建平的工资存款账户及公积金存款账户已在另案中被冻结。6、被执行人安建平在子长市XX街道XXXX村有一孔窑洞(无产权证),申请执行人张彦军明确表示该窑洞无法拍卖,要求法院不予查封。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安建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安建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彦军释明被执行人安建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安建平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志 刚审  判  员    张 宏 明审  判  员    常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磊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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