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锋、章玲玲等方伟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2021)浙0481执203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0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王锋、章玲玲等方伟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王锋;章玲玲;方伟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王锋,男,1986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章玲玲,女,198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戴星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伟正,男,198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王锋、章玲玲与被执行人方伟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王锋、章玲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伟正向申请执行人张王锋、章玲玲支付执行款62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11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伟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方伟正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伟正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伟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0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张凤妹 审判员徐晓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缪诗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洋洋、王文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967号之一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耀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