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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腾达助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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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73号
  • 案件名称

    永济市腾达助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腾达助剂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573号申请保全人:永济市腾达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被保全人: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永济市腾达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保全人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在111217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陕西白河庆华化工有限公司在111217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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