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荣、侯冰霖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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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11840号案件名称
郭书荣、侯冰霖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书荣;侯冰霖;平锋;河南丙之寅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1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书荣,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文,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冰霖,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审被告:平锋,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河南丙之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1号楼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郭书荣因与被上诉人侯冰霖、原审被告河南丙之寅实业有限公司、平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书荣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书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金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夏 晗书 记 员 周英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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