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5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572号案件名称
、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572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东关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义,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小军、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小军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小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7.5元,由上诉人唐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书荣、侯冰霖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11840号 下一篇 李某勇、胡某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异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