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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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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57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572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东关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义,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小军、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小军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小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7.5元,由上诉人唐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  荣  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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