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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寻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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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7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寻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寻某甲;王某;代某某;寻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安,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寻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代某某。 被执行人寻某乙。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寻某甲、王某、代某某、寻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3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9649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5月12日、6月8日、6月28日、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无工商、证券、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及财付通和支付宝的帐户。 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寻某甲、王某、代某某、寻某乙名下账户存款共计36893.35。 5、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向当地村干部调查了解其下落和财产状况,均无结果。 6、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7、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 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寻某甲、王某、代某某、寻某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寻某甲、王某、代某某、寻某乙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寻寻某甲、王某、代某某、寻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西社 审判员  陆向磊 审判员  李跃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雷佳园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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