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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祎、陈发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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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5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可祎、陈发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可祎;陈发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可祎,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发杨,男,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祎与被执行人陈发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发杨名下有苏DN××××号、苏DU××××号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9月8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刘 健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涛书 记 员 程竞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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