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福忠、陈树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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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恢363号案件名称
方福忠、陈树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方福忠;陈树旭;张艳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恢363号申请人:方福忠,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你,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树旭,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艳霞,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福忠与被执行人陈树旭、张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福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624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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