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召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2054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2054号之四案件名称
姜召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召华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2054号之四被执行人:姜召华,男,汉族,1988年09月20日生,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召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召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94196cafb3e2508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京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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