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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淮阴工学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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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664号
  • 案件名称

    李山、淮阴工学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山;淮阴工学院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山,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阴工学院,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爱武,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斌,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该院员工。上诉人李山因与被上诉人淮阴工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1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津贴差额、2019年津贴差额、2019年副教授(A岗)津贴差额、2019年科研奖励、2019年超课时费、2020年度1月至5月基本津贴和2020年5月份工资,都属于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工资构成部分,是上诉人的合法劳动报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等所调整,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三、一审法院以奖励性绩效工资纠纷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因辞职所发生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纠纷,属于人事争议范畴。而且不管本案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纠纷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或其他经济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四、一审法院存在民事受案范围认定的双重标准。一审法院曾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辞职所发生的工资和钱款等纠纷,作出过实体判决。而在本案中,对上诉人提起的同事由、同性质民事争议案件,却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采用了不同标准,区别对待。五、被上诉人发布的“离职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明显违法违规的无效规定,且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人事关系后发布,对上诉人无溯及力。六、一审法院对人事关系解除时间和服务期终止时间刻意混淆。法院判定双方人事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但是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和上诉人具体工作服务期至2020年5月。被上诉人需依法向上诉人支付其所主张的2020年5月(含5月份)前在服务期内的所有工资等合法劳动报酬。七、一审法院对2020年5月份工资诉求不予理涉的认定不当。2020年5月份工资是上诉人在双方事实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内的合法劳动报酬。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予理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淮阴工学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李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淮阴工学院支付2018年津贴差额9900元、2019年津贴差额16500元、2019年副教授高**(A岗)津贴差额16500元、2020年度1月至5月期间基本津贴4950元、超课时费13749.12元、科研奖励10000元、2020年5月份工资10891.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李山到淮阴工学院从事教师工作。2019年12月6日,双方解除人事关系。2012年4月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载明,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2013年6月5日,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淮工院委[2013]26号文件《淮阴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辞职、辞退人员,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19年12月9日,淮阴工学院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结算等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载明:新进人员和新退休人员按月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离职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另查明,李山主张的津贴、科研奖励、超课时费均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李山于2020年5月24日参与了淮阴工学院2020届公共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2021年2月20日,李山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的受案范围为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李山主张淮阴工学院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各项津贴、科研奖励、超课时费均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之内,该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李山主张淮阴工学院支付2020年5月工资问题。李山在2020年5月参加了论文答辩工作,因双方已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人事关系,对于论文答辩工作的报酬,其可以劳务关系纠纷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山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李山主张淮阴工学院支付其2018年至2020年各项津贴、科研奖励、超课时费,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被上诉人不予支付上诉人上述费用,系事业单位行使内部管理自主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对于李山主张的2020年5月份工资问题,因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人事关系,对于李山2020年5月参加论文答辩工作的报酬,一审法院令李山以劳务纠纷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并无不妥。综上,李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庚审 判 员  孙       艳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华乐书记员赵晓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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