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育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32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育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育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育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育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育民名下有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育民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桑塔纳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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