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3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3138号案件名称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成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3138号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过境路98-81规划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449443。法定代表人:刘东彪,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成娟,女,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晓儒书 记 员 曲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583号 下一篇 宁海县宏美建材经营部、张和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24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