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宏美建材经营部、张和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2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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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2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海县宏美建材经营部、张和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宁海县宏美建材经营部;张和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2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宏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93JQK6F。 法定代表人:周必忠,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松,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和元,男,1964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宏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和元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24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琴琴 审判员朱黎明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刘一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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