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5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583号
  • 案件名称

    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曾313室-1665(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薛文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北京天和兴邦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1869元,由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苏 团审 判 员 胡元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海明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