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玉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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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170号案件名称
阮玉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阮玉玄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70号被执行人:阮玉玄,中文名:薇薇,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1994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赣011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阮玉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玉玄的存款39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涂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诗涵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70号被执行人:阮玉玄,中文名:薇薇,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1994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赣011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阮玉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玉玄的存款39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涂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诗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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