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等张崇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12号
  • 案件名称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等张崇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张崇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12号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桂兰,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岳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星,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负担。        审判员    刘伟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婷书记员    王佳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