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等张崇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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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12号案件名称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等张崇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张崇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12号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桂兰,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岳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星,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兰负担。 审判员 刘伟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婷书记员 王佳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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