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阿杏、王立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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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410号案件名称
严阿杏、王立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严阿杏;王立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严阿杏,女,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王立洋,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严阿杏与被执行人王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王立洋于2021年3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严阿杏借款4000元。因被执行人王立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阿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洋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严阿杏偿还借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严阿杏已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4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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