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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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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73号
  • 案件名称

    于洋、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于洋;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董珊;丁冰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73号申请人:于洋,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电厂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4MA35R2XR00法定代表人:丁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94103397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董珊,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丁冰,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于洋与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董珊、丁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40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董珊、丁冰名下价值390944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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