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73号案件名称
于洋、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洋;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董珊;丁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73号申请人:于洋,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电厂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4MA35R2XR00法定代表人:丁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94103397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董珊,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丁冰,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于洋与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董珊、丁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40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庐山嘉业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董珊、丁冰名下价值390944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桐、刘克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31执156号 下一篇 严阿杏、王立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