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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任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16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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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16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波、任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波;任晓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1627号之一原告:刘波,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任晓,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刘波与被告任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刘军显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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