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任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16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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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16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波、任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波;任晓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1627号之一原告:刘波,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任晓,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刘波与被告任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刘军显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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