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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刘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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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2400号
  • 案件名称

    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刘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刘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2400号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营业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物质机电大市场D栋3-4号门面。经营者:陈俊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首市。被告:刘胜,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与被告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撤回对被告刘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撤回对刘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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