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刘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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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刘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刘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2400号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营业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物质机电大市场D栋3-4号门面。经营者:陈俊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首市。被告:刘胜,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与被告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撤回对被告刘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撤回对刘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首市华盛配件营销部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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