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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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78号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海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78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俊,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海军,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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