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梅、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4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476号案件名称
李素梅、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素梅;唐家如;邹斌;邹蕾;李林芳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476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连艳,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唐某某,女,193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靖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甲,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被告:邹某乙,女,199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唐某某、邹某甲、邹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曹 丹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吴默萱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路子龙、鲁金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53号 下一篇 李丹丹、李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