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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梅、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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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476号
  • 案件名称

    李素梅、唐家如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素梅;唐家如;邹斌;邹蕾;李林芳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476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连艳,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唐某某,女,193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靖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甲,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被告:邹某乙,女,199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唐某某、邹某甲、邹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波审  判  员   曹  丹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吴默萱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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