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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丹、李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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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355号
  • 案件名称

    李丹丹、李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丹丹;李红卫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生于1993年4月24日,住陕西省勉县新铺镇。被执行人:李红卫,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住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被执行人李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李红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遂李丹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红卫给付执行款7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07.8元;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红卫常年外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任何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3107.8元,因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勇审 判 员 汪 玉 瑞审 判 员 李 开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  昉书 记 员 马谷新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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