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子龙、鲁金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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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253号案件名称
路子龙、鲁金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路子龙;鲁金有;刘铜;张洪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253号申请保全人:路子龙,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鲁金有,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刘铜,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张洪全,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子龙与被告鲁金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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