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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子龙、鲁金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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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253号
  • 案件名称

    路子龙、鲁金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路子龙;鲁金有;刘铜;张洪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253号申请保全人:路子龙,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鲁金有,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刘铜,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张洪全,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子龙与被告鲁金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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