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剑、田宜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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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391号案件名称
武剑、田宜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武剑;田宜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武剑,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易源,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宜成,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武剑与被执行人田宜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05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宜成应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田宜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宜成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田宜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田宜成名下登记有川E5××××江铃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在泸州市车辆管理所予以查封,但未能控制车辆。2.查明被执行人田宜成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田宜成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宜成长期在外,未在户口地居住,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田宜成限制高消费并将田宜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宜成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田宜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田宜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宜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剑履行(2021)川05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武剑发现被执行人田宜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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