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海、周岳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3民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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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3民监6号案件名称
陈红海、周岳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红海;周岳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民监6号 原审原告:陈红海,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灵秀街47号兴业花园2幢505室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402035510。 原审被告:周岳伟,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东江浦新村77幢179号404室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5611078714。 原审原告陈红海与原审被告周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并已生效的(2019)浙090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民监【2021】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蓝前飞 审判员丁剑英 人民审判员陈方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祝祺祎 代书记员朱丹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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