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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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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2号
  • 案件名称

    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2号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沙田新区九宫山大道与永州路交汇鳌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1077993N。法定代表人:万长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52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235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2号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沙田新区九宫山大道与永州路交汇鳌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1077993N。法定代表人:万长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52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235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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