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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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2号案件名称
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2号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沙田新区九宫山大道与永州路交汇鳌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1077993N。法定代表人:万长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52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235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2号申请人:南昌良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3地块单体1#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3010557N。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沙田新区九宫山大道与永州路交汇鳌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1077993N。法定代表人:万长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352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宁鳌鱼广场商业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235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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