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吉春与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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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794号案件名称
孙吉春与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吉春;付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794号原告:孙吉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付刚,男,43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孙吉春诉被告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孙吉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吉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吉春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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