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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吉春与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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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794号
  • 案件名称

    孙吉春与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吉春;付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794号原告:孙吉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付刚,男,43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孙吉春诉被告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孙吉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吉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吉春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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