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康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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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81号案件名称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康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康灵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81号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原针织厂旧址幸福小区**楼**门市**。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康灵芝,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宾启馨城**。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卓慧书 记 员 梁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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