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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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70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租赁费112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嗣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交纳了案件款5000元,于2021年9月26日缴纳了3268元(其中案件款3200元,执行费68元),并于同日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某某下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租赁费3000元,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对到位标的款8200元进行了全额领取,并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70号案件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68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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