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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辽宁福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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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415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辽宁福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辽宁福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415号原告: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陈家村八组。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福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法定代表人:李松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钢锋,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福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已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盘锦屹鸥钻采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姚雨伽书 记 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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