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勇与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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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932号案件名称
李振勇与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振勇;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932号原告:李振勇,男,1964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东方。原告李振勇与被告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勇撤诉。审判员 马春蓉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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