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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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2320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2320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寨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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