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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3民初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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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民初232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3民初2320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寨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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