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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与谭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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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944号
  • 案件名称

    李静与谭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静;谭波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944号   原告:李静,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谭波涛,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静与被告谭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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