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与谭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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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944号案件名称
李静与谭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静;谭波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944号 原告:李静,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谭波涛,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静与被告谭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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