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波、唐善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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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06号案件名称
席波、唐善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席波;唐善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席波,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善德,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波与被执行人唐善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4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席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4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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